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昨天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十二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徐紹史表示,綱要找房子實施總體順利,24個主要指標大多數(20個)達到預期進度要求,但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等4個節能環保指標實現進度滯後,全國約有60%城市空氣質量不達標。
  4個節能室內裝潢環保指標拖後腿
  徐紹史在報告中介紹,總的來看,綱要提九份民宿出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實施進展順利,主要指標大都達到預期進度,少數已提前完成,但有4個指標實現進度滯後。
  這4個指標均為節能環保方面的約束性指標,分別是能源消費強度、二氧化碳排放強花店度、能源消費結構、氮氧化物排放量。徐紹史指出,滯後原因主要受經濟增長速度超過預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較慢、能源結構優化調整進展不快、部分企業減排力度不夠等原因的影響。
  在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的4個指標搜尋行銷中有3個好於預期,其中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排放總量前兩年分別累計下降5.03%、6.62%、4.1%,但氮氧化物排放未達預期。
  報告所附的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主要指標完成情況顯示,24個指標分屬經濟發展、科技教育、資源環境、人民生活4類,其中國內生產總值“高於預期”,徐紹史在作報告時也提到,近三年經濟增速高於年均增長7%的預期目標。
  森林蓄積量和城鄉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2個指標均已提前實現,另有16個指標評估情況“好於預期”,包括城鎮化率、全國總人口指標等。
  60%城市空氣質量不達標
  在談到主要問題和挑戰時,徐紹史指出,當前環境污染形勢嚴峻,環境污染呈現污染源多樣化、污染範圍擴大化、污染影響持久化特征。
  在大氣污染方面,傳統煤煙型大氣污染依然嚴峻,同時以細顆粒物、臭氧為特征的複合型污染物日益嚴重。徐紹史指出,按照在1996年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基礎上增設PM2.5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調整PM10、二氧化氮、鉛等濃度限值後的新標準,全國有60%左右的城市空氣質量不能達標。
  徐紹史還指出,水體污染依然突出,重點流域化學需氧量、總磷和總氮排入量居高不下,水資源安全受到威脅。此外土壤污染日益凸顯,產業發展對土壤污染的累積影響逐步顯現,局部地區比較嚴重,部分耕地土壤污染超標。
  “兩高”產品將征收消費稅
  徐紹史表示,將強化節能環保治理措施,實施最嚴格的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力推進節能降耗,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能耗強度雙控考核,提高行業能耗準入門檻,嚴格執行能評制度,推進重點領域節能,嚴禁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落實燃煤電廠脫硝等環保電價政策。
  對集中顯現的大氣、水體和土壤污染問題,徐紹史表示將加大治理和修複力度,強化全流程保護、大區域保護和社會參與,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完善資源性產品和環境保護定價機制,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逐步將資源稅征收範圍擴展到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促進生態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
  徐紹史表示,將嚴格監管和執法,強化地方人大監督,加快提升監管能力,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對能源消費增量超控或節能進度滯後地區,暫停核准新上高耗能項目,實行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對年度減排目標未完成、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的地區和企業,實行階段性環評限批。
  “推動節能環保,地方政府不能一手重、一手輕。”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節能環保的約束性指標要納入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占比應與經濟指標相當,讓領導幹部真正有動力去做。
  近日,中央組織部已就改進政績考核發出通知,提出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的權重。
  “要強化目標責任,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能耗強度雙控考核,加強節能評估審查,將能效先進指標作為高耗能項目的審查紅線。”國家發改委環資司負責人說。
  專家表示,對約束性指標未完成的地方政府,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乃至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法
  人大代表建議將信訪納入民告官受案範圍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昨天上午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委員建議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委員認為高校、村委會、行業協會等行使的公共行政職能行政行為也應具有可訴性,還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把部分信訪納入行政訴訟範圍。
  建議1行政不作為也可被起訴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成為審議關註的焦點之一。辜勝阻委員認為,草案對受案範圍採取列舉加排除的規定,使其很窄,建議對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為作明確規定,只要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應被列入行政訴訟範圍之內。
  吳曉靈委員提出,可訴範圍應當擴大,一是對部門規章應該可訴,現在有的部門規章也有違反上位法的情況,造成不良後果;二是對行政不作為要可訴,現在可以起訴的是行政作為產生的後果,但現在有很多行政不作為的情況發生,損害了相對人合法權益。
  王明雯委員提到,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大家的共識,社會各界呼籲將抽象行政行為及內部行政行為、行政協議等納入受案範圍的呼聲很高,建議將草案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為將來進一步擴大受案範圍預留空間。
  王明雯建議將行政合同(行政協議)納入受案範圍,因為行政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已大量存在,成為新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鮮明的公權力屬性,判斷行政合同是不是有效、合法、可撤銷、是否履行等,往往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合法性的判斷,必須通過公法的規則予以解決。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行政協議案件已經起訴到人民法院,但法院對於是否受理做法各不相同,審理的規則和裁判也不一致,亟須規範。
  白志健委員也指出,行政合同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與民事合同有明顯的區別,不宜依照普通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是否應該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值得斟酌。
  建議2協會開罰單不應無處告
  “隨著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推進,一些自治組織、行業協會、公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也承擔了更多的公共行政職能。”莫文秀委員建議,明確社會組織行使公共行政職能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這些行為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莫文秀提到,當前村委會發放補償費用,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行業協會處罰等案件大量涌現,都亟須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規範,草案對社會組織行使公共行政職能行政行為可訴的標準僅限於“法律法規授權”,排除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授權,不符合大量社會組織承擔公共行政的現狀。
  辜勝阻委員建議明確社會組織行使公共行政職能行政行為的可訴性,特別是社會組織中的村民自治組織、公共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
  與會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舉例說:“比如足協的處罰決定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目前足協所做的處罰決定法院是不受理的,但如果當事人要起訴,不應告狀無門。因此對準行政行為要給予監督。”他建議將社會組織的權利和準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法的監督範圍內,並建議把部分信訪納入行政訴訟範圍。
  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也提到,現在行政機關因信訪作出的處理行為非常多,建議將其納入受案範圍。  (原標題:20個“十二五”指標通過“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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