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劉建
  夫妻離婚期間,一方為了取得撫養權或者達到其他目的,故意將孩子藏匿起來。而在離婚後的撫養權糾紛案件中,不少人還是會把這類案件歸結為家庭內部矛盾。
  法律界人士指出,隱匿子女的行為不僅對具有監護權一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極大損害,同時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秩序。如果法律對夫妻分居的探望權能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違反該規定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可能會減少因孩子撫養權發生的直接爭執,使孩子儘量平穩地度過這一特殊時期。
  離婚大戰孩子遭惡意藏匿
  
  家住上海的賴女士有兩個孩子,一個5歲,一個只有3歲。在賴女士與丈夫6年的婚姻中,前四年孕育兩個孩子,賴女士全母乳喂養兩年。最後兩年,丈夫頻繁失蹤,二人婚姻瀕臨破裂。今年4月的一天,賴女士下班回家後沒有看到兩個孩子。不久,孩子的父親告訴賴女士,他已經帶著兩個孩子去北京過周末。此後,賴女士沒有等到孩子歸來,等來的是男方提起的離婚訴訟:男方向法院提出,雙方並沒有共同財產要分割,同時還要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孩子被帶走後,丈夫的手機常常關機,公婆不接電話……賴女士則發瘋一般地找孩子,四處打聽寶貝的下落,找孩子的日子里她痛苦萬狀。
  賴女士回憶說,法庭上,當法官詢問她的丈夫為何要將孩子藏起來時,他稱賴女士有暴力傾向,以此來爭取有利形象。
  賴女士不解地問,他的丈夫通過這種不道德的手段偷偷藏起了孩子,難道就沒有法律可以禁止這種行為嗎?為此,賴女士也咨詢過律師,得到的回答使她失望:“相比財產侵權案件的執行,人身權的執行力度目前的確比較薄弱,尤其是在離婚後的撫養權糾紛案件中,不少人還是會把這類型案件歸結為家庭內部矛盾。”
  據瞭解,在現今的離婚案件中,當父母雙方都想要孩子撫養權時,往往會在分居期間對孩子現在由誰直接撫養發生激烈的衝突,一方藏匿孩子和禁止對方看孩子的現象較為普遍。
  賴女士說,在網絡上也有不少類似的微信群,群里大都是與她有相同遭遇的母親,她們都在苦苦追尋著孩子的下落。
  ???藏匿孩子各有企圖
  
  家住上海的趙女士和肖先生原是夫妻關係,2011年雙方因種種原因決定離婚。分完財產之後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對此雙方始終存在爭執。原告趙女士認為孩子的生活學習一直是自己關心照顧的,孩子應由自己撫養。被告肖先生則認為自己的工資收入比較高,主張孩子應由自己撫養。
  就在雙方為了孩子的撫養問題僵持不下的過程中,肖先生將放暑假的孩子接走,並拒絕告訴趙女士孩子的下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現在孩子在被告處,但是因為從孩子出生到現在主要是原告在照顧孩子的生活學習,因此法院判決,孩子歸原告撫養。
  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佩娟分析指出,惡意藏匿孩子是當事人片面理解了法院關於維持撫養現狀的判決,不具備直接控制子女權利的一方,會發生“搶孩子”甚至暴力爭奪的情況,目的是改變撫養現狀,並期望法官將子女的撫養權判給自己。從深層次分析,如果一方不是在離婚訴訟的那幾天將孩子藏起來,而是“早有準備”,在半年甚至更長時間前就將孩子留在自己身邊,甚至不讓對方知道下落,那麼對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就有影響了。這種提前藏匿與開庭前後的藏匿是有區別的,因為提前“藏匿”就形成了近期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事實,如果改由另一方撫養就破壞了孩子生活的穩定性,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這樣“藏匿”的一方在獲得孩子撫養權糾紛中就會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還有一種情況,離婚雙方將子女作為籌碼,以期能多分得財產。部分當事人在與對方協商財產分割或者金錢補償時,會把子女的探視和撫養權問題作為多分得財產或撫養費的條件。
  急需出台配套實施細則
  
  據記者瞭解,目前,我國法律只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對分居期間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無權利探望子女沒有明確的規定。當然,從理論上分析,作為未離婚的夫妻,任何一方要求與子女見面都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但是法律畢竟沒有規定阻止一方探望子女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法律界人士指出,新《婚姻法》關於婚姻案件強制執行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規定基本精神和原則是一致的,但由於對一方按判決依法行使監護權,而另一方隱匿子女不予合作的法律責任缺乏操作性的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對子女監護權歸屬的判決如同一紙空文。
  廖佩娟告訴記者,目前,離婚訴訟適用的法律法規僅僅局限在《婚姻法》和其他程序性法律,對孩子的保護的確存在著灰色地帶。《未成年人保護法》也並沒有出台配套的實施細則,例如,父母雙方不得違反孩子的看護與探望的規定,如有違反,將適用哪些法律條款等等。
  北京律師張靜認為,一直以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是眾多法律如《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的重要內容。在離婚案件中,由於面臨父母離婚、家庭解體,未成年人的心理已經面臨很大負面影響。如果法律對夫妻分居的探望權能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違反該規定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例如能夠規定,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可探望孩子,且拒絕探望可能會使該方失去孩子的撫養權,而且探望孩子的一方用強制手段搶奪孩子也可能會失去孩子的撫養權等。這樣雙方在離婚期間的衝突可能會減少,使孩子儘量平穩地度過這一特殊時期。  (原標題:夫妻分居期間子女探望權急需確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h12ehsve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