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目前中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有60多萬件。實踐中,一些服刑人員通過造假、買通相關人員換取減刑、假釋的現象比較突出。
  針對這些問題,新司法解釋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等)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根據新司法解釋,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也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新司法解釋還對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3個關鍵條件“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透露,該院每年將組織全國性或區域性檢查。今年的檢查,將在下半年啟動,檢查重點是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案件。
  (原標題:減刑假釋案一律向社會公示 貪官減刑等案件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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